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 2013-08-02 浏览次数: 73
 

 

   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和科学素质,提倡节约,避免浪费,提高实验仪器的使用效率,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本规定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价值≧200元人民币的各种仪器设备。
二、发生损坏、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报院领导审核,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。
三、发生损坏、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由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有关方面领导组成鉴定小组,对事故原因进行查证。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的应予以赔偿或按比例赔偿:
1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。
2、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使用、拆改设备器材的。
3、实验过程中,不听从指导教师正确指导,造成损坏的。
4、由于保管人员不负责任,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。
5、由于指导教师责任,造成损坏的由指导教师负责。
四、赔偿处理的几项原则:
1、赔偿处理应根据仪器设备损失程度、造成的后果、责任人的态度及一贯工作表现等不同情况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;
2、损坏、遗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3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4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
5、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;
6、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应由几个人共同承担负责的,视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态度分担赔偿费。
五、赔偿处理的计费标准:
1、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物品修复后,不降低原来的性能指标,可按修理费的10%赔偿。
2、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物品虽经修理,但性能指标显著下降,应重新估价,可按损失价值加修理费的20%赔偿;
3、仪器设备丢失,或损坏后无法修复者,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后赔偿;
4、因工作需要由个人借用,或挪作私用的常用工具、小型仪器、照相机、录音机、电视机和计算机等损坏、丢失,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。
六、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赔偿,依据各级管理权限报批审核,形成处理决定后,由相关实验室会同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执行。
七、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,如果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,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;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收或免收的,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减免。
八.赔偿费由相关实验室统一核收并报院办公室备案;赔偿费只能作为相关实验室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。
九、属于下列情况,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
1、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,后果不重者。
2、一贯遵守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轻微损失者。
3、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错态度较好的。
4、经过批准,试运行新的仪器设备,试验新的实验方法,或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、检修,虽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损坏的;
5、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坏。
十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,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,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。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。
十一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,推诿责任的,态度恶劣的,损失重大的,后果严重的,除责令其赔偿外,还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