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连海洋大学购置国有资产报销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 2013-08-03 浏览次数: 36
 

 

 
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,明确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 管理范围
第一条 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经费、科研经费以及自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、低值耐用品、易耗品、材料等。
第二条 固定资产:一般设备(行政设备)单台单价在500元(含500元)以上,专用设备(教学科研设备)单台单价在800元(含800元)以上,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;家具。
第三条 低值耐用品:用于教学和科研,单价在500元(含500元)—800元之间的设备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用具、设备;
第四条 易耗品:指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、实验小动物等;
第五条 材料:指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试剂等。
第二章 预付款审批
第六条 固定资产、低值耐用品需借款预先支付的,经资产管理科核对合同或申请报告后,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、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领导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处长逐级审核签字,达到规定限额的由校领导签字,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。
第三章 验收入库
第七条 固定资产到货后,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,合格后由使用人填写验收单,并在发票上签字,报至本单位资产专管员,由资产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卡片,发电子邮件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入库手续。
第八条 低值耐用品到货后,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,合格后由资产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卡片,在发票上签字,并发电子邮件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入库手续。
第九条 易耗品和材料到货并验收后,国有资产专管员按要求填写本单位易耗品管理簿,并签字核对。
第四章 报销办法
第十条 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经统一招标采购的,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报销手续;其他方式购买的,由使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十一条 易耗品和材料由使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十二条 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报销手续时,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,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领导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处长逐级审核签字,达到规定限额的由校领导签字,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。
第五章 附 则
第十三条 由使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时,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的程序办理。
第十四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 2012年12月24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