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
发布时间: 2013-09-12 浏览次数: 62
 

 

第一章 总 则
第一条 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的领导与管理,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、科研及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,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、科研工作水平,学校设立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,负责统筹、决策和指导学校实验室的规划、布局、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 组织机构
第三条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第四条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。
第五条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聘任,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。
第六条 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,研究实验室建设工作有关事项。
第三章 工作职责
第七条 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、政策。
第八条  开展实验室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,对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。
第九条 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、实验室管理制度、实验室设置等方案,并提出意见。
第十条 讨论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,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,审议实验室建设项目,提出建议意见并报学校批准。
第十一条 对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进行论证,审议实验室建立、调整、撤销的报告,论证、审议全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的分配方案。
第十二条 审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,论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。
第十三条 审定各类实验室奖项的评定标准和办法,评议各类与实验室有关的奖项。
第十四条 对与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、进修、培训、考核等有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四章  附 则
第十五条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 
 
 
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年9月5印发